台灣區鐘錶工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次修定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二次修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十九日
第三次修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四次修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 本會定名為台灣區鐘錶工業同業公會。
  •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職業團體)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 本會以謀籌『鐘錶工業之改良發展,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為宗旨。
  • 本會以台灣地區為組織區域。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得在台中﹑台南各設辦事處。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關於生產之研究改良與產銷發展事項。
    •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保障事項。
    • 關於技術原料及產銷器材之合作事項。
    • 關於會員之事業保險及產業秩序維持。
    • 關於會員之設備製品及原料之檢查取締事項。
    • 關於工業產品之調查統計及國內外市場開發事項。
    •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公斷事項。
    •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之協助推行事項。
    • 關於勞資合作之促進及糾紛之協調推行事項
    • 關於參加各項社會公益活動事項。
    • 辦理合於本章程第三條所揭示之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 凡在本區域內製造鐘錶成品或其零件,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不論公營或民營,除國防軍事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工廠申請加入本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及會員工廠資料表連同工廠登記證影本,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送本會提經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 本會會員代表以工廠之主體人﹑經理人或代表工廠行使管理權之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 本會會員應派之會員代表人數依下列之規定:
    甲級:得派二人; 乙級:得派一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 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者,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 會員代表在會員大會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為代理人,但代理人以代表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 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 工廠不依法加入本會或不繳納會費,或違反章程及決議案者,得依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之規定處分。
  • 會員非因自動廢業,或受永久停業處分,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以外,不得退會,已廢業者得呈報主 管機關撤銷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代表就登記為候選人之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各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次多數者為候補,其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前項理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會員代表登記為候選人,應於選舉日四十天前,向公會領表,並於選舉日三十天前向公會以親自簽名蓋章方式登記為候選人。 理監事會議應於登記截止日起七日內召開理監事會議,審查候選人會員代表人資格,造具名冊,在會議後七日內向會員廠商公佈候選人名冊。
    • 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惟登記人選需符合公會之法定會員代表人資格,否則縱然當選者,亦為無效。
    • 以上未詳盡處,悉依內政部頒佈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為規範辦理之。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理事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監事會召集人由常務監事互推之。
  • 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或理事長,遇有缺額時,分別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 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及預決算。
    • 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常務理事之職責如下:
    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案,並處理日常會務。
  • 理事長之職責如下:  
    • 對內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 擔任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主席。
  • 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 稽核理事會處理財務收支。
  •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 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 依人民團體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條之事項。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到職或離職,並得僱用會務人員若干人,分別辦理會務,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 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產業小組或委員會功能分之。

第五章 會 務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如一個月內不能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一人召集之。
  •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要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章程之變更。
    • 會員及會員代表處分。
    • 理事﹑監事之解職。
    • 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之決議。
  •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 理事會或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可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半數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 本會經費以會費﹑事業費﹑補助費﹑捐助費及其他收入充之。
  • 會費分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 會員入會時,不分甲乙級應一次繳納入會費四八00元正。
  • 常年會費分為二級,每月應繳納標準如次:
  • 級 別 工 人 數 資本額(新台幣) 動 力 設 備 每月應繳常年會費 備                   註
    甲 級 一0一人以上 五00萬元以上 五一HP以上 一000元 本會會員級別標準均以本表所列工人數、資本額、動力設備等三項以符合其中最高一項為之。
    乙 級 一00人以下 五00萬元以下 五一HP以下 六00元
  • 會員遷移其他區域或廢業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時,其所繳之會費及事業費,概不退還。
  • 本會之經費預算﹑決算,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分別編列報告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預算決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五十股,但因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股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核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本會為擴展會務,得依本章程另訂會務工作細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另定會務工作細則,此細則得由理監事會通過之,修改亦同。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台灣區鐘錶工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細則

總 則

  • 本細則依章程第四十五條訂定之。
  • 為求會務順利週延推展,且具工作績效而訂定之。
  • 總幹事為會務全盤推動之樞軸,依遵守本細則規定條文準則,及依照理事長指令執行之。

壹﹑一般規定

  • 本會所舉辦國內外觀摩﹑訪問、參展等項團體活動,須予先準備團員名牌分發配載以資識別而重團隊紀律,並應記載各該團員於本會擔當職銜及該公司名稱。
  • 各項團體活動通知會員申請報名參加時送付報名表格或回郵明信片以利統計人數,報名日期依郵戮為憑,不為少許會員拖延報名時效,延誤活動行程。
  • 參加國內外各項活動結束後,應將參加者隸屬公司﹑姓名等刊登理監事會議紀錄或會員通訊刊物中,以備未參加會員需要瞭解活動內容與該地區市場情況等資訊。

貳、會務

  • 總幹事(或其指定幹事)須出席各種會議和活動(小組會議除外)。
  • 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專業小組會議等,開會地點、日期予定應於年終最後一次理監事會議議程中預為編排下年度重要行事日程。
  • 次年行事日程表排定後在理監事會議二星期前呈報理事長核閱再提報理監事會以供討論議決之資料。
  • 負責收集各項活動及開會照片並主動拍照建立會務資料。
  • 會務日誌之建立
    • 填寫內容儘量詳細,會務人員參加機關會議、或團體活動。
    • 會員參與團體活動或舉辦聯誼參展等。
    • 主管事業單位指示重要事項或會務邀約等事項。
    • 服務會員事項之記述。
    • 記事要點分為日期、時間、地點、性質、單位、要旨、結論、人員、公司。

參、會員大會

  • 開會前二十日前發通知與提案表格徵求會員提案,編列大會議程。
  • 準備出席會員名牌及會務人員名牌。
  • 準備會員大會會員代表簽名簿,並於大會前壹個月內將會員代表名簿呈報內政部備案,另行印製會員代表手冊。
  • 會員代表大會擬每年四月召開,分於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地輪流召開。

肆、理監事會議

  • 開會前二星期發開會通知書及提案書。
  • 各理、監事於接到提案書壹星期內收集會員意見,即回覆公會編列議程。
  • 開會七日前分發開會議程,理、監事得事先瞭解提案內容,有助案情協調或溝通意見,節省會議時間。
  • 會議議程邀請各專業小組長報告推行事績,敬請各組長將報告簡單提要以書面內容交付會務人員藉資列入會議紀錄。
  • 理、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四次常會,本會擬分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召開。

伍、顧問之設立與聘任

  • 依七十七年三月廿六日第七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訂定及八十年五月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壹)會務顧問和名譽會務顧問之聘任

  • 資格:
    1.卸任之理事長為當然會務顧問。
    2.本規章訂定前已擔任過本會顧問者(七十七年前)。
    3.1﹑2項之顧問為永久顧問,但如其所屬公司,已非本會會員則消失資格。
  • 1.新卸任之理事長為首席顧問,負輔導新任理事長之責任。
    2.首席顧問和最近卸任兩屆理事長為法定會務顧問,報內政部核備﹑並依序擔任。
  • 除法定顧問三名外,餘為名譽會務顧問。

(貳)名譽理事顧問

  • 資格:
    •   
    • 曾任常務理監事兩屆以上。
    • 曾任常務理監事一屆和二屆理監事以上。
    • 四任理監事以上。
    • 現已非會員代表,但所屬公司仍為本會會員。
    •   
    • 於本業中素負盛譽,且熱心貢獻會務者。
    • 現已非會員代表,但所屬公司仍為本會會員。
  • 聘任方法:
    • 由理事長提名,於理事會中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聘任之。
    • 符合資格(二)之名譽理事顧問僅能佔一位名額。
  • 理事顧問連聘,只能連聘一任。
  • 名額:三名以內。

(參)名譽法律顧問

  • 資格:具有律師資格,在律師界負盛譽。
  • 聘任方法:由理事長聘任。
  • 任期:任期為一任,隨理事長卸任可連聘。
  • 名額:二名以內。

陸﹑分區會議

  • 分區會議每年每區至少召開一次,地點分別在台北﹑台中﹑台南召開之。
  • 開會通知須於七日前寄至各會員。
  • 分區會議主席由常務理監事擔任之,並負責將會議紀錄及會埸照片寄交公會,藉以編列會刊及會務通訊,有提高會員參與會議情趣。
  • 小組會議紀錄寄發所屬會員外,並寄顧問及理﹑監事相互瞭解本業整體營運之推行情況。

柒、新會員入會

  • 申請入會會員資格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後,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邀請新會員公司負責人列席,介紹認識增進友誼,瞭解工業團體運作功能,如因故未能出席參加時,小組長可前往新會員廠拜訪。
  • 申請入會資料須詳填入會介紹人新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電話號碼、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字號,及新編入組別。

捌、鐘錶展覽會

  • 鐘錶展覽由公會辦理統一報名手續,報名截止後公會將廠商資料送主辦單位。
  • 全體理監事應予主動協助辦理展覽事宜。
  • 展覽會舉辦各項活動如(產品設計、動態)項目等均由公會監督設計進行有關事宜。並與經濟部國貿局與貿協駐外人員溝通協調聯繫,以臻全功。
  • 會場設立公會服務台,服務本會參展會員分發會員廠文宣品、會刊等文物備來賓簽名簿,及換取買家名片。
  • 公會服務處贈送會刊換取貴賓名片,以作貿易聯繫資料。

玖、會刊發行及網站經營

  • 會務通訊
    • 每年九月發行「台灣鐘與錶」年刊。
    • 收集鐘、錶訊息、會務推行情況,及會員各項活動報導,維護公會網站之經營運作。

中、港、台兩岸三地四會「中國鐘表行業聯合會」組織章程:

一、名稱

  • 台灣區鐘錶工業同業公會、香港鐘錶業總會、香港表廠商會、及中國鐘表協會,特組成「中國鐘表行業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

二、成立宗旨

  • 世界鐘錶生產已形成國際化合作的格局,台灣、中國、及香港已成為世界鐘錶的重要產地。為加強海峽兩岸及香港地區鐘錶業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共同發展,香港表廠商會、香港鐘表業總會、台灣區鐘錶工業同業公會和中國鐘表協會組成中國鐘表行業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

三、組織功能

  • 聯合會不設常設機構,而是四個行業組織共同商議和決定開展交流、合作和協調行業有關問題的組織。
  • 聯合會主要活動內容:
    • 研究各方共同認為需要協調的問題。
    • 舉辦各種研討會、專題講座、培訓班等。
    • 交流信息、相互通報情況。
    • 對四家各自主辦的鐘表展覽會,互相支持,相互組團參觀、參展。
    • 共同認為應開展的其他活動。
  • 聯合會之組織
    • 聯合會的工作由聯合會議(或聯合委員會)商研決定。聯合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一次在北京,一次在香港或台灣。主要任務是制定每年工作計劃,檢查所定計劃實施情況和總結一年工作。
    • 聯合會議由四個鐘錶行業組織的現任會長(理事長、主席)組成。聯合會議設執行主席,由四個鐘錶行業組織的會長輪流單任,負責組織和主持聯合會議,任期為一年。每次會議各方參加的人員應根據會議內容由各方會長自行決定。
    • 聯合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執行主席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三個鐘表行業組織有義務協助。
    • 聯合會設若干名顧問,分別由四個鐘表行業組織推薦,經聯合會議審定。顧問人數不宜過多。

四、經費來源

  • 原則上由聯合會議商定。每次會議可收取會議費,每次活動收取一定費用,用以補助活動經費。聯合會不收會費。

台灣區鐘錶工業同業公會大陸經貿委員會組織簡則草案:

  • 台灣區鐘錶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調服務本會業者於大陸地區設廠、投資或技術合作等相關事宜,特組成「大陸經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凡屬本會會員廠商皆可參加本委員會為成員。
  • 本委員會之任務:
    • 加強會員廠商間之協調連繫,與互助合作,發揮群體力量,以爭取大陸投資之最高利益。
    • 提供大陸投資詢問服務。
    • 提供不同地區投資經驗與心得交流。
    • 爭取政府相關單位之輔導與獎勵。
    • 協助會員廠商解決困難及調解糾紛。
    • 配合其他相關組織促進交流。
  • 本委員會之組織:
    •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參選單位代表或個人互選選之。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聘任或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受主任委員之命,並依本會行政系統受委員會督導,推展會務活動。
  • 本委員會參與單位或個人之權利義務:
    • 權利:
      1.選舉及被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2.受邀參與本委員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3.受推介參加國內外相關會議活動。
      4.其他相關事宜。
    • 義務:
      1.遵守委員會相關規定。
      2.參與本委員會指定之必要活動。
      3.因需要對本委員會作經費之捐助。
  •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因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本委員會將向政府相關單位申請經費之補助,其經費收支悉依工商團體財物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本會對外以公會名義行文。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鐘錶設計創作保護辦法

一、鐘錶設計創作保護辦法之宗旨

  • 在一個著作權被侵犯的訴訟中,原訴人有責任去証明其著作在侵犯行為的同時或之前已經存在。為了協助會員解決這個証據上取得的責任,台灣鐘錶工業同業公會成立了一個只限會員參與使用之設計創作保護辦法,以便存放會員的精心創作。 這個辦法主要提供其著作存放日期之證明服務,以協助會員在法律訴訟中建立及維持其著作合法性。本會竭誠希望能借此辦法鼓勵研究創新,同時彌補現行之專利著作權法之盲點;以達到杜絕仿冒之目的,進而改善我鐘錶業在國際間之形象。

二、申請設計創作保護的條件

  • 創作必須是有關時鐘、桌鐘、壁鐘或錶類等產品之外觀、形狀、造型或機芯內部機械結構之作品。
  • 本會服務對象為本會會員廠商為限。

三、鐘錶設計創作申請手續

  • 會員須填寫一份指定申請書及提供欲存放其創作之繪圖、藍本或照片。 該等圖照須放在密封的信封內。本會負責人有絕對權利來決定該項創作申請的接受與否。
  • 當一個創作申請被接受登記,會員將收到一份由本會發出的証書,証明該項創作儲存的日期。 儲存的有效期限為三年。若會員有需要,可書面提出申請續期,每一續期以三年為限,本會負責人有絕對決定批准續期與否之權利。
  • 在著作被保護有效期間,本會可以在會員的要求下提供一份證據以証明該創作存放的日期以便會員在法律訴訟中使用。
  • 當一項創作在本會登記之後,會員應在該項創作的成品上及有關資料上書寫適當的文字警示,警示的內容除了包括通用的著作權核准號碼外,更可註明台灣區鐘錶工業同業公會鐘錶設計創作保護之登記編號。
  • 在本會存放有效期到期的前一個月,本會會向有關會員發出一份續期通知。 倘若在續期通知發出後壹個月內仍未有收到會員續期的申請,則該創作保護將當作過期論,而本會負責人即將所有申請創作保護時所提交之繪圖及資料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回原申請人。

四、鐘錶設計創作基本要素

  • 本辦法之設計創作採不實質審查,以向本會申請登錄之資料進行審核。
  • 就同一創作申請登錄有二人以上者,以先申請者准予登錄。 至先後順序一律以送抵本會時日為申請時間。
  • 如該項創作已申請專利或著作權者,應於申請書中載明申請日期與案號,本會以該件案號申請日期為本辦法之申請日。
  • 該項設計創作有共有人或法人代表人以及關係人者,在申請書中均應連署。

五、費用

  • 第一次參加者,應先行繳付公會建檔費    新台幣壹仟元正(以後不再收取)
    1.每件登記費              新台幣貳佰元正(有效期為三年)
    2.續期費                新台幣貳佰元正
    3.存放証書正本費用           新台幣壹仟元正
    4.存放証書副本費用           新台幣壹佰元正
    如會員採取公告方式,則每件將另收取郵資及手續費新台幣壹仟元。亦可接受業者額外郵寄本會非會員廠之特定對象,惟每家公司另收取每件拾元代辦郵寄費用。   本會負責人有權在任何時間調整上述費用。
  •   

六、接受本會鐘錶設計創作保護之益處

  • 本項鐘錶設計創作保護存放登記制度足以對任何盜用行為產生阻嚇作用。 它顯示出該項著作擁有者已經採取了適當措施來保障他們的法律權利。
  • 鐘錶設計創作保護存放登記的註示同樣可以阻止非法抄襲冒充的行為。
  • 鐘錶設計創作保護辦法本會提供會員存放証書之證明,以及法律訴訟證據取得之服務,使會員得到一項有信服性,獨立性及快捷的證據取得之方便,在有關法律的訴訟中得以解決從前創作存在的証據取得困難之重大問題。
  • 鐘錶設計創作保護存放登記甚至可以省卻會員保存繁複文件的需要及避免了圖則繪樣的遺失。
  •   

七、鐘錶設計創作保護存放登記的方式

  • 保密方式
    對所有存放於本會之設計,採取絕對保密方式。
  • 公開方式
    對所有存放於本會之設計,採取公開方式,通知相關會員廠請其注意,以免受罰。以上兩種方式,可於申請時告知所欲採取存放之方式。
  •   

八、鐘錶設計創作保護存放登記的效用

  • 本會為一社團法人組織,所提供之創作存放祇限於証據用途,而並非其他有關法律所提供註冊保障途徑的替代者。
  • 鐘錶設計創作保護存放登記的制度只是提供證據上的方便取得,而不是任何法律訴訟成功的保証。
  • 所有存放於本會之設計,將絕對負責保密。
  • 任何因以下情形而引起之損失,本會概不負責:
    (1)偷竊、火警、意外、天災或其他原因;
    (2)有關發出儲存續期通知的錯漏或疏忽;
    (3)有關退回過期儲存之繪圖及資料而產生的郵遞上錯誤或遺失。
  • 鐘錶設計創作保護存放制度並非一經登記即享有相當著作權之效果,實際上乃為本會提供會員一個最佳最後正確証據之取得。
  •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隨時視事實之需要修定之。

組織架構

TEL:886-2-25679494 FAX:886-2-25679465
E-MAIL:twciatwn@ms54.hinet.net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40號11F之1(RM.1,11FL,NO.40,CHANG CHN RD.,TAIPEI,TAIWAN)